(二)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 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 市州、 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 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 其余部分由市州、 县市区补贴。 有条件的市州、 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 增加5元的补贴, 增加的补贴由市州、 县市区分担负责。 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财政每年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 县市区财政凭《残疾人证》 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 县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
(三)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批准, 市州、 县市区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资金由市州、 县市区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鼓励参保城镇居民长期缴费, 长缴多得。 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 每增加1年缴费, 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郾5元(不含补缴年限), 所需资金由市州、 县市区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 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满60周岁,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 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 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补缴年限, 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