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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八、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 核算, 基础养老金与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分账管理。 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省财政厅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 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规范业务程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对基金的筹集、 上解、 预算、 划拨、 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做到公开透明, 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 监察、 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 各试点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 要逐人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 建立参保档案, 长期妥善保存。 要按照省级管理的要求,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 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要免费发放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 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 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确保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 经费和办公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县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 缴费申报管理、 基金征缴、 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 待遇核定与发放、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并对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 工作任务重,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及公示、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 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基本信息、 缴费信息、 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审核, 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要积极整合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民政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 建立健全统一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保障机构。 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镇基层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建立街道(乡镇) 和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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