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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 组织实施。 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政策、 实施方案, 推进试点工作, 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总结评估试点成效, 向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日常工作和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市、州、 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 政策制定、 统一管理、 综合协调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市州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 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 缜密测算、 多方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当地实际, 制订实施方案, 经市州政府审核, 省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 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同时, 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的美德、 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 和经验, 妥善处理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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