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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贫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5.政府扶持, 农民自强。
  各有关市州、 县市区要认真履行职责, 帮助贫困农民尽快脱贫解困。 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贫困农民的主观能动性, 培育贫困农民自立自强精神, 依靠农民内生的发展动力,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认真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贫困农民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1.实施安居工程。
  对按程序认定的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危房户, 按照“农户自愿、 优先支持” 的原则, 帮助居住危房的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政府补助D级危房户每户1万元, C级危房户
  户均0.5万元。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倒房的困难户, 经所在县市区、 乡镇政府严格按程序认定,省、 市州抽查核实, 对新建房户, 政府每户补助2万元。 政府补助由省财政负担90%, 市州、 县市区财政负担10%。 所需宅基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防灾避灾要求, 统一规划, 在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无偿提供, 并免收建房办证费用。 危房改造和无房户的房屋建造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对特别困难的无房户、 危房户,除财政补助外, 当地政府应通过开展捐赠和社会救助等方式, 帮助特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确保建得起、 改得好、 住得进。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贫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依照农村低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纳入低保补助范围, 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合作医疗按属地管理制度, 由当地政府统一办理,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优先建立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3.落实就业就学惠农政策。
  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帮助农民掌握种养实用技术, 提高增收致富本领。 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 着力提高就业培训质量, 增强贫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要将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农民优先纳入“雨露计划”、“阳光工程” 等培训计划, 并提高补助标准。 对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农民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按照政策全部纳入经费保障体系; 对寄宿的学生, 全部纳入寄宿生活补助范围, 享受规定的补助费。 积极引导和扶持贫困农民子女初高中毕业生进入职业学校接受培训。
  4.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针对农民出行难、用电难、 饮水难、 看电视难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通达、 通畅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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