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惠市规建〔2011〕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减少拖欠工程款纠纷,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等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备案。
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房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应在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1、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签订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