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三级预警响应:
(一)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二)县级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预警响应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委(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进行巡查监测;通知辖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削坡建房住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
第十四条 四级预警响应:
(一)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并加强值班,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时实施学校停课、关闭旅游景区(点)等避让措施。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的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委(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