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五级预警响应:
(一)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加强24小时值班,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应召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析防灾形势,研究部署防灾对策措施。并督促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实施停课,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旅游景区(点)实施临时关闭,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时避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
(四)村委(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要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并实施临时避让措施;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和市广播电视台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第十七条 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应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委托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接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后,要确保及时向预警区域有关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或语音电话。
第十八条 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预警响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