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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琼建质监[2011]1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海南省委、省政府“一号民生工程”,工程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管理措施,突出抓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建筑材料使用应严格遵守“先检后用”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一)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对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予以清场。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建筑材料。

  (二)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建筑材料进场报验程序和抽检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工具和检测试验设备,对进场建筑材料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进场复验,并与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自检记录进行对照,如发现不一致情况,应由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对该种材料进行复验。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签字认可;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并可能引发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好所使用建筑材料准入登记备案,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销售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建筑材料合格证明和标识;建立进货、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建筑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和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其使用部位、时间等内容。按照建筑材料生产批次向销售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得购买无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只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材料。加强对进场建筑材料、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的抽样检验,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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