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四)掺和料和外加剂: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现场复验报告,对有怀疑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五)砖及砌块: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现场复验报告,对有怀疑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重点检查尺寸偏差和强度。

  (六)防水材料: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有怀疑的产品进行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检测。

  (七)门窗: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及安装资质,对有怀疑的产品抽取三樘试件进行抗风压变形、水密性、气密性及主材厚度检测。

  (八)电线电缆:在施工安装前严把准入关,重点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还要进行相应检测。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行为监督,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和质量安全措施。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各市县落实属地监管,加强对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关。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本辖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材料的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通报,并视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告;对危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及相关企业,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材料环节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规范、质量意识较强的施工、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出现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施工、监理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