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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为县级市、区政府,包括县级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市、区分别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开展试点工作:
  (一)县级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形式及工作程序。
  1.试点形式。各县级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市长、分管市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科室承担。
  2.工作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启动后,县级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理;有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集中受理、集中审理。审理议决之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各县级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公安、交通、农委、工商、地税等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市自行决定。
  (二)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形式及工作程序。
  1.试点形式。区政府不另行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负责,实现资源共享。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时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特邀组成人员。
  2.工作程序。
  (1)分散受理。凡由各区政府受理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由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自行受理形式。
  (2)集中审理。各区政府法制部门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组织调查,并会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案审会。案审会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和案件受理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3)分散决定。受理案件的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决定,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结案前15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审批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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