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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风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四)财政补助。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在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
  6.省以上以奖代补资金的70%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30%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7.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合理创收。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职工奖励。
  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名单,实行银行化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卫生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结果发放。
  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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