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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11〕9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推动城乡建设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提升建筑人居环境,决定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通过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带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有利于探索适应当地资源特色的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有利于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建立起绿色建筑发展长效机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认真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84号)文件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依照程序进行评价标识,颁发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依照程序进行评价标识,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作为深化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发展绿色建筑和开展评价标识的重要意义,放大当地绿色建筑建设示范效应,努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绿色建筑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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