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1.申请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市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 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登记详细信息”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复印件(企业盖章);
(5) 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 职工花名册(注明新增人员);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盖章);
(8)企业与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 企业为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10)《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5);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认定程序
(1)当年新招用人员的认定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已享受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情况以及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内打印“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区县经办机构印章。
(2)企业的认定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2010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上加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的次月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中的第(5)-(10)项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