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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

  1.减免税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样式见附件6);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在每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再到相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须在每一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年度次年1月10日前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和加盖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以公文(样式见附件7)的形式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交换有关信息,并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传递。
  六、管理要求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照2010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做好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区县经办机构应在认定证明副本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内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并加盖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人印章,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违反规定虚报的企业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取得认定证明的,取消其年检资格,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于通过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方法,骗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录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不再允许其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采取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于已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经历的人员,不再给予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认定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认定。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在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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