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集成国家、地方及社会创新资源,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研发分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更多介入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五)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方式。培育建设一批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新型产学研共建研发机构,切实改变科研与产业、研发与应用相脱节的状况,实现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加强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孵化器”、实验室等各类研发紧密联合体,促进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开发平台开放使用,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引导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和打造重点产业链,建立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战略联盟。
(六)加速创新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优化投资结构,提高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规模,打造产业发展新亮点。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在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产业链配套完善、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质量品牌创优、中小科技型企业成长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百项千亿”技改工程,全面提升企业质态。对装备水平、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传统产业企业,经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按照制订的规范标准联合认定,企业所得税超过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的,超收部分的市、县留成,市、县可视情安排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七)支持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通过政府首台首购(用)、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新产品市场。支持企业积极推广新产品,对参加国内外品牌会展和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品牌展销活动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强化信息技术带动作用。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集聚区,通过典型引路筛选出一批适合行业应用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高全行业信息化应用程度。大力实施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信息化支撑行动,推动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五化联动”。开发推广云计算、传感制造等新技术,培育一批信息化服务企业,促进信息技术的集成创新与协同应用。大力实施企业信息化“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工程,促进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全面渗透,打造一批“智慧企业”。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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