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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十八)大规模培养高技能实用性人才。面向产业发展需求,适当调整大专院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优化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百万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大型骨干企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加快培养造就一批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重点从我省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选拔培养500名技艺精湛的“首席技师”。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十九)创新企业人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在我省企业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人才,“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省“产业教授”(兼职教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县可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其工作成效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六、强化企业创新保障措施
  (二十)进一步落实鼓励创新优惠政策。本着便利、快速、从优的原则积极受理企业相关申请,进一步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软件产品超税负增值税即征即退等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进口先进设备贴息政策,制订我省引进先进设备贴息目录。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立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更加有效地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化认定工作流程,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有关创新专项,对国家要求地方配套且符合配套规定的项目,省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配套。整合优化省有关专项资金,在支持重点上由单个企业向产业链整体关键环节转变,在使用方向上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创新服务平台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和效率,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对新兴产业领域经省级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新产品以及首台(套)装备,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生产型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企业,省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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