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用(示范)户及互助联合体的应用
(一)信用(示范)户的应用。
1、各金融机构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运用评定成果,对评级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优先纳入授信范围,在融资时提供抵押、担保和利率、期限等信贷优惠政策。
2、政府部门在集中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积极应用评级结果,对符合资质的中小企业,按照评级信用等级给予优先权。
3、贷款担保部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时给予便利,缩短审批时间。
4、领导小组对中小企业信用(示范)户在项目立项、环评、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并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与配合。
(二)信用互助联合体的应用。
1、信用互助联合体在申请银行机构信贷业务中,接受银行机构的优质信贷服务。银行机构通过“抵押+联保”、联保、“联保+担保”等贷款方式上予以信贷支持。
2、设立“信用互助联合体互助基金”专用账户。联合体成员分别缴纳一定的信用互助基金并专户管理,用于在贷款银行的贷款担保、资金互助、逾期代偿等业务。
3、“联保贷款”方式。按照“诚实守信、多户联保、风险共担、按期还款”原则自愿结合,信用互助联合体成员之间签订信用互助协议,并与银行(信用社)签订互助联保承诺书。若一家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或道德风险,不能按时还款付息,或有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时,将扣划该企业缴纳的违约担保基金、银行账户存款、以及信用互助联合体其他成员缴纳的担保基金,用于归还违约成员企业的贷款本息,同时追究违约企业法人代表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个信用户只能参加一个“信用互助联合体”,并且根据信用户级别设定最高授信限额,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余额控制,随到随办。信用互助联合体成员有未清偿的贷款时,信用互助联合体不得解散,成员不得中途退出;信用互助联合体一成员贷款出现逾期时,联合体内其他成员须协助归还贷款,自觉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六、信用户暨信用互助联合体的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信用户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各银行机构建立企业信用评定档案,按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及时进行信用状况的分析判断和更新。
(二)建立业务沟通和报告制度。各银行机构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信用户暨联合体业务变化情况,沟通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业务发生期间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通报。
(三)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在评定年度内发生恶意失信行为的信用户或联合体,采取媒体公开予以通报,并将不良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政府其它项目及政策优惠方面予以制裁,形成全社会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