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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豫环专办〔2011〕1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制造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医药制造企业废气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督促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要求,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于2011年7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以发酵类、化学合成类为主,摸清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医药制造企业健康发展,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

  (二)医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三)医药制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四)医药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群众投诉反映的污染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省环保厅将对适时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信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全面开展排查。按照不同的生产工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项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加强对发酵尾气、有机溶剂、合成废气以及药物提取、生物工程类废气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对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反应基或培养基危险废物的监管,禁止随意倾倒、丢弃,不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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