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妇幼卫生项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项目政策支持情况;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县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等。
(五)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及相关工作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剖宫产率、儿童系统管理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率等。
四、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成立自治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为全区开展妇幼卫生绩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考核工作。
(二)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本辖区所属县(市、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地(州、市)级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级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县(市、区)级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考核程序
1.卫生部定期抽样考核
卫生部定期组织对我区县(市、区)级妇幼保健工作的抽样考核。
2.自治区内考核
卫生厅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对1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一次抽样考核。地(州、市)级对所辖县(市、区)逐一考核,县级全面自评。
(二)考核方法
依照《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进行考核。考核方法详见附件3。
(三)考核时间
1.县(市、区)级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绩效考核工作。
2.地(州、市)级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工作。
3.自治区级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绩效考核工作。
(四)考核结果上报和公布
1.县(市、区)级卫生局每年将自评结果上报地(州、市)级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汇总本地区考核结果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和当地政府(行署)。自治区卫生厅将自治区级抽样考核结果和地(州、市)级考核结果上报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卫生部对我区考核时与自治区内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依据。
2.卫生厅每年公布一次全区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