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工程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以下建设手续:
(一)经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
(二)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手续,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符合直接发包条件,取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淄博市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申请表》;
(三)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按规定支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六)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七)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临时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限额以下临时建筑工程,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监管。
第六条 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手续的违法违规临时建筑工程,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是指二层以上(不含二层)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