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通道;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
(三)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区域;
(四)城市内街或者窄道;
(五)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方案并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九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住建部门同意、市城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条 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车辆应顺向有序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
(三)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十一条 破坏停车泊位交通设施应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超长、超宽等不适宜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得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三条 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交通部门等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的状况,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货运停车泊位。
货运车辆必须入场(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 规划为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泊位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经营,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