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参保人按年度参保缴费后,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一)普通门诊按人定额,合家使用原则。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内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内就医,就诊费用超出年度家庭人口普通门诊账户总额的,由参保人自负。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特殊门诊补偿制度,将部分慢性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特殊门诊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二)住院按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原则。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含住院前72小时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住院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下列规定承担。
1、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在镇级卫生院和社区卫生中心及县(市、区)以上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和7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0%和40%。市外就医起付线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900元,支付比例为:办理审批手续的按市内同等级医院降低5个百分点,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
2、住院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3万元。
3、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不分医院类别为70%,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4、凡母亲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可随母亲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5、参保居民全程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5针以上,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100%,最高报销限额200元/人。
6、持有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低保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
(三)跨年度逾期6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
(四)依法属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