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国土资发〔2011〕5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精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维护并规范正常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监管方式,实现我省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1.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所有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坑口、主井附近或其它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采矿权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矿区范围、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等内容。标识牌大小约80*80cm以上,以耐气候变化且环保的材料为主,用边框、支架支护,支架基座必须用水泥浇铸。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任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立牌工作,并照相存档。
2.加强矿产督察管理。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要求,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和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对分管的重点督察矿山(区)每季度现场督察不少于1次,并如实填报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跟踪落实。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年终考核,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对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的应当及时解聘,并及时补充人员。设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本地区矿产督察工作总结报送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