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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3.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要督促矿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采矿权人档案以及储量、生产、销售台账,定期测绘矿山基本图件。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着重对图件的真实性进行把关,防止矿山企业弄虚作假。

  4.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省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年检工作,逐步完善年检内容,要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中发现方案违背有关规程要求,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设计不合理,要由设计单位重新修改完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严格把好资源合理利用的源头关。

  2.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其他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地测人员。

  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3.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考核。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实施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的管理,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要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技术优势,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对实际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采易弃难、采厚弃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艺,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破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积极发挥“以奖代补”奖励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对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推动矿山企业改进生产流程和采、选工艺,促进矿山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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