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1.加强巡查督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建立并实行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无证采矿巡查制度,不断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2.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遥感监测、聘请村级协管员、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创新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各地要运行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3.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行政到位。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决定。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4.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要逐级上报省厅,并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5.加强“两率”指标统计。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4号)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6.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重点矿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无证、“死灰复燃”开采矿山(井、硐)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7.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及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案件查处中的协作配合,确保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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