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粮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徐州市粮食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本局网站以及公众查阅点、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应当及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并按程序报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 擅自发布政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