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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制定科学的责任考核体系。中央综治办、工商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目标,量化具体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在上级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各级各部门应抓住重点及时建立责任考核办法。通过落实责任考核体系,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整体进度、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等作出科学估价和通报,并作为考核部门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倒查责任,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严格的督办检查和目标考核机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该取得经营执照未依法取得,并在试营业3个月期满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2.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3.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在贵州省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前开办的食品生产小作坊。

  五、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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