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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水库移民安置方式

  坚持“以农为本,有土安置”的原则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确保移民长远生计。要严格控制无土自谋职业安置。要认真总结“人平法”、“占一补一法”的经验教训,对耕地容量紧张的库区,积极推行征占耕地长期补偿方式,科学确定逐年补偿的产值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要把移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结合进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在耕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方式上,要由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听证会,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移民、信访等部门参加。

  (三)切实规范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工作

  凡报经国家、省、市发改部门核准或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由项目业主编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报告。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参与移民前期工作、实物指标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单位和评审单位,对其提交、审查的技术成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规划报告一经审查,即作为实施移民安置的指导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查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不跨县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由省移民局负责审查审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由市移民局负责审查审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维稳部门负责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后3年尚未核准或实施的,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四)认真抓好水库移民专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移民专业项目复建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事关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项目业主的高度重视。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专业项目复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对技术性高、投资规模大或投资争议较大的项目,可由县级政府委托项目业主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和涉及的基层政府,要主动配合,全力协调做好群众工作,为专业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专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算决算审查等管理制度。经国家、省、市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中已包含了水库移民安置规划中的专业复建项目,不用再编制专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移民部门抓好专业项目复建的技术把关、质量监测、工程验收等工作。移民专业项目复建工程竣工验收,由移民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移交和权属登记。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镇道路、码头、渡口、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专项设施,应及时移交地方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专业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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