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开展水库移民各阶段验收
水库移民阶段验收分为截流阶段、蓄水阶段和竣工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重点对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库底清理、移民档案建立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移民工作阶段验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及县级移民、交通、卫生、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自验,提出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或委托市移民局)组织市级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需要省级验收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验收申请。凡是移民安置不落实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得进行阶段性验收,不得开展工程截流和下闸蓄水。
(六)不断提高为水库移民服务的水平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不断提高为水库移民服务的水平。各级移民部门要严格执行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搬迁建房环节,国土部门要免费提供宅基地的测量和办理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住建部门要免费提供房屋设计图纸和建房质量技术咨询指导,免费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供水、供电、电视部门为移民户安装并接通供水、供电、电视接收网络,只收设备费,免收开户费和安装费。移民原有房屋出售免征相关税费,移民建房的宅基地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移民搬迁后,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为移民免费办理入户手续;教育部门对移民子女就近入学按正常入学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转学费;移民经商办企业应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有利于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优先纳入规划,优先立项批准,优先实施。跨行政区域的耕地、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在接到问题处理请示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三、落实政策,整合资源,不断加大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力度
(一)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及移民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及时报批年度后扶人口计划,在后扶人口确定、后扶方式选择、后扶项目实施等环节严格把握政策,使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更好地造福于水库移民。在后扶方式选择和后扶项目的确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移民的意愿并广泛听取移民区群众的意见。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会同移民部门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并组织各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直补资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