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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

  (七)本市农业从业人员。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技能水平,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八)退役士兵、残疾人等有关人员。根据他们的就业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九)服刑服教人员等特殊人群。在服刑在教期间,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刑满解教后适应社会、重新就业的能力。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职业见习等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和生产实际,调整职业培训内容,加强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职业素质的培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

  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指导服务,为各类劳动者及时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区县就业服务部门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导,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院校为基础、其他社会培训资源为补充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进一步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在本市行业企业中探索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并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基础作用,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深化教学改革,加快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办学机构在本市职业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办学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依法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开展职业培训质量和诚信等级评估,实施分类指导管理,推动社会办学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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