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除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外,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出让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或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项目中,调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
(二)从存量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出让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或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项目中,通过收购等方式筹措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
二、房源认定
在配售、配租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前,筹措房源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房源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认定表》,明确房源的取得方式、坐落、幢号、室号、建筑面积等事项,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对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的房源,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原认定文件、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对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房源,应当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筹措房源的协议或合同、房地产权证等材料。
区(县)级自筹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初审,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复核;市级统筹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复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认定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