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房地产登记
预购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登记等,应当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认定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认定表
编号:
申请单位(盖章) | |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 |
房源所在项目名称 | | 房源所在项目地址 | |
申请认定的房源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 申请认定的房源套数(套) | |
房源类型 | □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 | 房源取得方式 | □调整(□全部房源 □部分房源)□收购□其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 | | 经认定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划拨 |
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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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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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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