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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其他房地产登记

  预购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登记等,应当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认定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认定表

  编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房源所在项目名称  房源所在项目地址  
申请认定的房源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申请认定的房源套数(套)  
房源类型 □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 房源取得方式 □调整(□全部房源 □部分房源)□收购□其它
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取得方式  经认定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划拨

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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