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指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检查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普查经费;对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有关人口普查的其他工作。选派1名正科级干部担任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联络员。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普查工作有关问题协调,协助市普查办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有关人口普查的其他工作。选派1名正科级干部担任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联络员。
7、市公安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完善城镇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解决超计划出生人口户籍问题,清理和解决无户籍人员的户口归属问题,清理并注销死亡人口的户籍;为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有关资料;组织动员基层户籍民警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检查督促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有关人口普查的其他工作。选派1名正科级干部担任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联络员,选派1名干部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
8、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负责下发有利于如实申报登记出生人口的文件,与公安部门协商制定解决超计划出生人口户籍问题的政策规定,保证近年来出生人口不重不漏;组织动员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参加人口普查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有关人口普查的其他工作。选派1名干部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南宁全市行政区域辖区范围内地址编码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行政区划、殡葬等有关材料;按照全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冻结行政区划变动,以利于全市人口普查行政区划的明确划分;负责对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村与村之间的界线有争议或划分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裁定,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确定适用于人口普查的临时界线;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有关人口普查的其他工作。选派1名干部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医院、防疫站等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向全市相应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南宁全市行政区域辖区范围内本部门掌握的出生人口接生情况和新生儿防疫接种、服用各种防疫糖丸情况以及死亡人口情况,搞准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登记和核对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有关人口普查的其他工作。选派1名干部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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