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话及传真举报:020-12365;
2.网上举报:登录广东省质监局网站“在线举报投诉”(http://www.gdqts.gov.cn/wsbg/12365/zxjbts/index.html);
3.来人来函举报: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楼710室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510220。
(二)向所在地质监部门举报的方式:
1.电话及传真举报:12365;
2.来人来函举报:有关地址详见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范围之(一)至(三)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范围之(四)至(五)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按每宗案件实际罚没款的下列比例分别给予奖励:罚没款不足1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10%;罚没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9%;罚没款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7%;罚没款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5%;罚没款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举报线索查实、罚没款执行到位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奖金发放单,并自奖金发放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质监部门根据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质监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1次,不得重复奖励。举报线索查实后的奖励连同案件查处后的奖励视为奖励1次。
第八条 自举报起至领取奖金前,举报人可以明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质监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漏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