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1.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按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要求,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2.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市、县(区)要切实做到2011~2015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有明显提高,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到2012年达到21%。2010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未达到21%的市、县(区),2011年和2012年每年至少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余市、县(区)2011年和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每年也要明显提高。
3.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比重。各级政府应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逐年明显增加,不断改善教育发展条件。
(二)落实筹资政策,多渠道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
1.完善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决定,统一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其中每年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教育费附加总额的30%。
2.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税务部门要根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从1%提高到2%,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3.从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按比例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