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注明。
7、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内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9、式样一、式样二中的“下列第 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
10、《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一)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11、《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二)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抬头横线“ ”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我 ”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三)是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文书中的“编号”可以与公安派出所其它类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编号。“案由 ”处填写省公安消防总队规定的案由名称;“被处罚人(单位) ”处填写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处罚人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现查明 ”处填写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 ”处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现场照片等证据名称;“根据 ”处填写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给予 ”处填写给予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名称;“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 ”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可以依法向 ”处填写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责令改正通知书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4、当场处罚决定书
式样一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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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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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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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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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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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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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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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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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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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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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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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合法性
| 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否 □是 文号
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否 □是 备案号
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 □是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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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
| 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 □无,组织演练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是 □否
6、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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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
| 1、消防车通道: □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3、防火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4、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5、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6、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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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
2、灭火器:□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 □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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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有 □无 □不全
3、防火安全公约: □有 □无 □不全
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 □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 □开展 □未开展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 □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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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况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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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消防机构处理的内 容
| 发现的下列第 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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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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