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市再生水利用率(%)≥30%。
7.城市容貌评价值≥9.00。
8.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100%。
9.城市污水处理率(%)≥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11.城市道路完好率(%)≥98%。
12.林荫路推广率(%)≥85%。
1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14.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15.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16.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17.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设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三)市园林局(绿委办)。
1.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的研究机构;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90%。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
7.建成区绿地率(%)≥35%。
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00m2/人。
9.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例(%)≥70%。
10.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25%。
11.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0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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