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
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域内的土地储备支出,根据本规定核算。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底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底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
第五条 由财政、土地储备部门共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 土地储备支出的范围
第六条 土地储备支出范围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