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道路交通建设费用、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建设费用、绿地景观设施建设等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出核算认定
第八条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