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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2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3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4号)(以下简称政策)兑现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策执行部门是指市经信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等负责执行上述政策的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财政、宣传部门及政策执行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通过新闻发布、集中采访、开辟专栏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

  第四条 政策执行部门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政策文本,并通过举办政策解读、政策宣讲等活动,向园区和政策受益对象宣传解读政策内容,并按照电信黄页企业名录,将政策文本邮递到企业。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醒目处摆放政策文本;工商部门应在工商企业登记窗口提供政策文本。

  第六条 政策兑现申报由政策执行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当场告知申请人。

  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政策具体条款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核意见应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政策执行部门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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