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条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将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报市教委备案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