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切实落实举报人奖励,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2011年底前建立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全程监管。
1.开展非食用物质源头整治。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济和信息化、畜牧水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监管,要求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以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2.开展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整治。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监督生产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的重要内容,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厉查处食品添加生产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开展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整治。工商部门要对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销售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开展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要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等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种植养殖过程中农业投入品进货查验、施用记录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农残、药残超标行为,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查证验货、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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