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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1.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要完善监督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打专项工作,将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靠前指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实施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工作需要。要强化问责制,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围绕严打专项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于24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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