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商贸项目可提高扶持上限至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支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122号)实施。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各项目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商务局申请下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提交下列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条件、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总目标和年度阶段目标,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扶持的金额等,以前年度已享受过资金扶持的应提交以前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内容。
(二)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五)项目备案、核准或批复文件、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复印件,获奖项目应提供项目成果显著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库。项目库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并可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市商务局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报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编入市商务局部门预算中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要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并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按照预算批复、执行的规定,由市商务局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