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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完善监管体系,保证供热计量质量

  一是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各设区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要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相应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是加强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明确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标准,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工程中;要监督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

  三是加强计量装置安装与收费监管。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监督供热企业对已经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责成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对拒绝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完善收退费政策,真正取信于民

  一是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体系。在确定供热成本时,应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维护、更换、管理等成本纳入热价成本。要按照“企业节能见效益、用户节能省热费”的目标,检验热价政策的合理性。对于已出台两部制热价的城市,要逐步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由现行的50% 向30%过渡,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热计量退费政策。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热企业对采暖期确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对供热机组、换热站、终端用户等各环节的用热量等基础数据进行认真采集、整理,综合分析供热企业和用户节能、节费情况,并结合当地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逐户核实实际采暖费用,确保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及时兑现退费政策,取信于民。

  六、积极推进县级市(县)供热计量改革

  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尚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县级市和十万以上常驻人口的县城,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在2011-2012年采暖期选择一定比例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确保到2013年底,各县级市(县)完成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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