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西山区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指挥部代表省厅组织审查,由还贷中心报厅批复;其他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投资主体报厅后,由省厅组织审查批复。
豫西山区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公司管理权限内的,由项目公司自行审查决定;项目公司管理权限外的,经指挥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其他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项目公司、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在系统中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一经提出,系统将自动短信通知其他三方。
第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查看现场,进行方案论证,同级纪检部门全程参与。设计变更方案论证时,相关单位和部门优先采用联审联批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 项目公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指挥部应于收到系统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审查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并在系统中签署意见;省厅将于收到系统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指挥部在收到系统设计变更申请后10日内,仍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图纸及有关资料、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具体经办人可将设计变更予以退回,退回后审批时限重新计算。同一项设计变更两次退回的,系统将通知具体经办人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具体经办人应向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说明退回原因。设计变更退回后,申请单位应于10日内将所需资料补充完毕,重新在系统中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九条 到达审批时限未提出初审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的,系统将向具体经办人发送提醒短信。
超过审批时限5日未完成的,系统将短信通知具体经办人、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具体经办人应向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说明未办结原因。此后每隔5日仍未完成的,系统将在上述范围内重复通知,直至审批办结为止。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完成权限内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工作时,应及时更新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同时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核备。项目上级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应于收到核备申请5日内完成核备工作,在系统中签署核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