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步骤和次序不能缺少,证据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相对人权益要依法保障,切实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二、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
1、完成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从重点城市派驻到覆盖全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意见书》等相关制度、文书。遴选一批优秀专家担任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做好培训学习、工作保障等相关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员个人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轮岗、交流、人员替补工作。“十二五”期间,实现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由试点市到全覆盖。加强对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督察与指导,力争“十二五”末,实现所有地级市都向所辖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稽查机构建设,落实规划督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
2、完善规划督察体系,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专项督察。力争“十二五”期末对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督察率达到100%;对已经编制总体规划并批准的风景名胜区,重点督察规划的执行情况和规划的修订;对总体规划仍未能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督促尽快编制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对28个省级风景名胜区进行规划督察率达到50%,重点督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对仍未能编制总体规划的省级级风景名胜区,督促尽快编制总体规划。逐步开展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督察,督察率达到50%。
专项督察都要做到组织严密、内容丰富、细致深入、符合实际,督察结束要向被督察政府反馈书面督察报告,并跟踪落实。督察报告的内容要全面、翔实,使用公共语言,提出的问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用词准确。
3、围绕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专项规划督察。根据各年度工作中心,确定开展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专项和工程项目的关键节点规划督察,重点督察中心工作的规划保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三、依法开展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1、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稽查执法工作
(1)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察。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到位,顺利推进。督促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促开工、促上市。
(2)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特别要加大对违规拆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