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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为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6月1日零时起,在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4、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2)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采购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本辖区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市基本药物采购目录,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 种。(市卫生局负责)

  (3)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乡镇卫生院所需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定期汇总辖区村卫生室用药需求,统一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配发基本药物,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其他附加费用。(市卫生局负责)

  (4)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实行货款统一支付,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向供货主体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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