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市卫生局负责)

  (6)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基本药物价格公示牌(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实际采购价格等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卫生局负责)

  5、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2011年7月底前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在省确定的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合理制定调整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实名制管理。(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进行核编定岗,院长及医务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6)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