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洛阳、安阳、南阳国家级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对象
此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分为省定产业集聚区内和省定产业集聚区外两类。
(一)省定产业集聚区外的创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办法》规定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2009年以来,我省省定产业集聚区内涌现出一批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征的创业服务机构,对推动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引导和支持这些创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最终建设成为机构完备、功能齐全、创新服务意识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研究,决定对于省定产业集聚区内的创业服务机构,除直接认定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组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期为三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省科技厅正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省定产业集聚区外的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二)省定产业集聚区内的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